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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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日,還約四位明之。初胎法者,九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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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。二閏者,十九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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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,一章七閏,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,猶少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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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十五日,則不滿一章;應得六月二十三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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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此足前,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。三頻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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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,四十九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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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章,一章有三日;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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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十二日;除三十一月零八日,應得二日,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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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日,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。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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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薩者,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,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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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,添成十九年餘四日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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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,成二十六日;約二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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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日為月,則少二日在。《戒疏》至十二日方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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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,恰成一月,方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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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足二十年也。今則以疏為定。然此算法,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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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共迷;講師至此,謬妄最甚;學者聽之,但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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昏悶。故特委曲,勿謂繁長。至於詳細,卒書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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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,故且削之。三中,初指俗曆。六七家者,此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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鈔主所見,未詳誰撰。一家者,古記亦多妄指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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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億度,曾無所據,故今不定。易緯八卷,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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弼撰,鄭玄注。至下,指餘義。不滿得戒者,即《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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誦》中若年不滿二十;自想不滿,或忘不知,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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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滿不,答滿得戒,答不滿不得。又前引《五分》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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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母論》,上法得戒,不待年滿。指《戒疏》者,彼文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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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,不學不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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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六。初緣。四諍者,一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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諍,二覓諍,三犯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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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事諍。私諍者,律云:除此諍,若餘鬪罵發者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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