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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耳,疏則具之,彼止持云:此對不作惡法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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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;作持云:此對修習善法為宗,是也。止犯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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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躡前生起。言下,正釋名義,初句牒名。良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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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義,初釋止義。止而下,釋犯。此下,結宗。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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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狀中。體之相狀,亦不須分。總標中,初句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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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。疏引云: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,十惡為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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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體;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,為作持體;違此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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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止犯體。不明化行,於理頗疎,委如彼破。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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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釋今。直論者,不敘他義故。正解者,能所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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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,竝依本宗制教而立;疏云:今更依教立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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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體,能所分別,是也。文中能所,例略犯字,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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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具之。能持犯中,初牒名。用下,出體,上句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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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。疏云:若不思慮,不成持犯。故以意思為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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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犯體。下句簡非。以身口色,但是成業之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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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業本。疏云:身口是具,不名為業。故下,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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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。初即《成論》推業之本;彼又續云:離心無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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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身口業。次引本律,彼序偈云:造善具三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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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以備具普之,以通持犯故。意業是主,身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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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成;故偏審之,以明成不。而言等者,如律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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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,竝問何心;諸不犯中,例開忘誤。下指如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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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第三門。問:論云:三業皆但是心,此即心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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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得上定意思為體?答:心王意思,體用分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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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推三業之本,故就體論;此定成業之能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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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用說。若爾,何不如論從本明者?答:體通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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陰,用局行心;捨通從局,論業彌顯。又復心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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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是思,思必是心;體不兼用,用必得體;今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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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思,則體用齊收,義無乖異。問:受中作戒,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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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為體;今此能持,即是隨作;何但取心,而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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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色?又問:唯心造業,何異大乘?又問:既簡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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