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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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境非勝,故罪輕降。比丘下,明異儀。準疏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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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,一須僧女俱臥,二須局在夜分;若互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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臥,及晝日俱臥,並犯屏坐;今此僧臥女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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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但犯吉。坐則犯提,如注所顯,即指後戒。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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誡中,《十誦》,初示制急。羅漢聖人,雖無故犯;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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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過重,極誡凡夫,故同一制。如下,喻顯女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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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令遠離。此律即那律緣起。餘下,正責。拒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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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特違聖制。引文中,多見二論,初明室相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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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即都堂及共戶也。注釋共戶。部即是州。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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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彼間作屋,上不起楝,平以土覆,中間開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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洩水;或十間五間不隔,同一門也。次釋覆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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壁即是障。並舉極小,已上可知。若下,示室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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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出極廣,已下可準。所對下,次簡女境。行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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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船,皆同此辨,故云乃至。《十誦》中,初引文。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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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義決。即準下《五分》有伴之文。有明,謂秉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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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《僧祇》三開,初開別戶。即同別室。若佛下,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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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遇緣。施障隔斷,事同異處。注示施障,須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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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室,各不相通,方免斯過。一頭著內壁,一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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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門簷,故云相當。當,猶抵也。末句遮濫。若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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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三明互相臥起,方便離過。言無福者,令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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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戒故。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,故準《五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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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伴通之。《多論》,初明多犯。趣舉十墮,餘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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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。若下,次明深防。雖非同室,亦制小罪。《五分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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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隔,必是都堂同戶之處。準此有伴亦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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臥。不犯中三,初迷忘不犯。若下,非室不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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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位九別,初三句覆遍障缺,次三句障周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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欽,後三覆障俱缺。言此室者,總前九種。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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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坐者,據成室相,有伴方開;此諸非室,無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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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許;準約同臥,亦應犯輕。若病下,難緣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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