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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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分在陛;云第三者,不數搘故。又下,明廣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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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長臥二床。降四歲者,如己六夏,可共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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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人坐;己一夏,共五夏人坐。若降五歲,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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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坐,以同闍梨位故。據律本制降己三歲,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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床大故,聽降四歲,故云減不得也。二明坐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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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明搘木數量。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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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五。兜羅是梵語,《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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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云:草木花綿之總稱,又翻霜綿。所以制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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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多論》云:以是貴人所畜故,又人所嫌故,喜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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虫故,又若臥軟煖,後得麁硬,不堪忍故。初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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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注列三物。柳花即柳紫,蒲臺即蒲花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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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若臺,隨方呼召耳。第三為他作吉。第五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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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亦吉。釋中,示犯及悔法。不犯者,非前三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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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他施棄而用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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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六。指緣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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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:一是骨牙角,二作鉢筒,三為己,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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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作使人,五作成犯。次科《多論》二意故不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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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,初意可解。又下,次意。以捨墮不出四別: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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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主,如長離等;二與他,如寶藥等;三入僧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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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鉢;四斬壞,如蠶綿。此戒不同前三,如文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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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;宜同第四,故云須毀也。若爾,蠶綿何在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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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?答:彼非小物,但有應破一義。此具二義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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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九十。不犯中。初明諸物作筒,非牙角故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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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次明牙角非作筒故;總十七物,律文並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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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字間之。一錫杖頭及鏢𥎞,鏢音飄,或去呼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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刀劍鞘下飾,今謂錫杖𥎞飾也。傘下六字,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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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二物,《指歸》云:傘蓋子,即傘莖上簦柄;斗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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鏢,亦傘上仰承斗,以牙角飾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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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纏蓋斗,未詳何物。七如意,即爪杖用以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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