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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誦》,示發露相。但為表己心無私曲,復恐相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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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不須多。次科,《僧祇》初簡對露。若下,次明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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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。護根謂意根也。三中。《多論》開疑,由未審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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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成覆故。四十,引律明犯,初約晝夜各分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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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,遞明知說。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內。問: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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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時知,食後不說,復有罪不?答:約義以求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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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中夜不說皆吉,並是方便;若論犯墮,須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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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相;文中結墮,因前次第,且據中後夜耳。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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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次明所覆輕重。餘罪即下三篇。自下,三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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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他不同。疏云:覆他名重而治輕,自覆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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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而治重。又云:覆他有本,故重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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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露,以戒淨故;自覆本壞,不須重制等。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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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下,四簡餘眾。覆尼同僧,此論輕罪,故簡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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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餘人即三眾也。不犯中。初不知者,無心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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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不麁想者,由心差故。若向說者,已發露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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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人向者,闕所對故。若發心者,非覆意故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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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難者,如上《僧祇》,開護心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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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五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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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。三法竟犯;此制和尚犯墮,餘師但吉。釋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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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多論》,前明制老。初示制。以下,顯意。力衰故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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堪苦,情耄故智鈍。七下,次明制少,初簡極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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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亦不得作沙彌。未下,明七歲已上者,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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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具。以下釋意亦二,初不堪苦,二是招譏。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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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。與論,少同老別,如下會通。造事,造即作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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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廣,上卷即〈受戒篇〉,下卷即〈沙彌篇〉。通會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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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情即兩部各計。論約六十已上堪苦,則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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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不遮;律據七十已還不堪,則同論亦制。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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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兩通無損。牟合作予。不犯中二,初憑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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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。師僧無過,受者無戒。若受下,次開後疑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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