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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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。若犯下,明餘篇重犯。正明,引證,在文可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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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示中,初正結。不可,點古非。第二懺殘,對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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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二罪各須先治情過,情即是心。據論諸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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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有情過;然初篇雖重,縱懺無用;下篇諸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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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非極重;故但直懺本罪,無勞預治。僧殘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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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,恐壞本體;事須繁累,不可輕略;唯斯悔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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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異餘篇。初情過中。二義翻之,上約情罪,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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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治罰。續引《母論》,別釋次名。二中。注示前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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猶同古判,《戒疏》準殘還須後懺。三中,初翻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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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下釋義又二,初列示二義。由下,出其所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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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自喜。言前喜者,謂行覆日滿。少日即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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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。眾下,明僧喜。四中,初翻名有二。初名者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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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僧羯磨,得入二種僧故,次名如下論釋。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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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上二句即生善滅惡;下句謂由僧拔除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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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罪處,故云起去。次明懺儀,總示文中,初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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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偈;下引論釋,初明犯人求悔。若下,制僧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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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文列五方,即是四法;一二及五,並屬所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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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;三是人;四即法;集人加法,義必兼處。委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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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相,並見下文。釋總名中三,初釋上起;又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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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釋提舍那;欲下,三釋制憶持;初中又三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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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名。往下,釋義,初約先犯反顯,次約懺悔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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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。約遮相續,謂以善遮惡也。受即受體,持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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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行。是下,總合。提舍那者,亦即懺悔之通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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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方,初科,初約義略釋。故下,引論委釋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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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制觀察。若下,明具緣成犯。通緣列三,別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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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二,皆略示耳。於下,例通餘戒。廣下,指廣。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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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自指佛陀波羅造,彼廣明十三罪相。次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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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中,初牒論釋。據前《了論》,會釋今宗,故云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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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解律;欲明論文,即是釋律二緣故也。恐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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