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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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外道;乞兒語通,故此引之。下二乞字,並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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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。《十誦》、《多論》二文並開,但非自手,則同今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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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見即邪空外道,或住邪見無正見者。文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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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犯,準律有五。一若捨著地與;二若使人與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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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若與父母;四與塔別房作人,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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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食價與;五若力勢強奪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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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二。名云同利,即同受請者。凡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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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請,有緣入聚,須白同請,令知所在。不白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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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釋初緣中。《僧祇》二墮,前戒委引。義決中。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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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制同利,則據多人,不明獨請。故準《僧祇》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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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請家等。一合作以,或可來上脫二字,即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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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兩白也。彼下,引證。常請謂長供不絕。交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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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我往彼家,他來此家。釋後四中,初釋食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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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。食時者,相傳以為辰時;用此為中,以分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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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。注同《時經》,即《時非時經》。次釋餘家。可解。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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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囑授,初明所囑人。注文簡異。以非時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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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界內外。若下,明失囑法。有六緣。中道還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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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約息意,不往故失。或餘家者,非向所囑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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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下,結犯。不犯中,初文六節。上四可解。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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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作若無比丘,不囑授,而至餘處等,以無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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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違故。六家家請,如欲往彼請家,中途他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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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命,因而暫止。律文更開難緣,今此略耳。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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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中。《十誦》約正足,此開背請,亦聽不囑。《多論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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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犯,非關此戒;或緣輒往令眾不知,少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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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故,寄此明之。下卷即〈赴請篇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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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三。釋名。四食者:一段食,二觸食,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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