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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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云貪瞋不得一時;若舉貪業,則無瞋癡;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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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例爾。其下,示相。七支之外,兼一心業,故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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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八。又三心業,必無教他;身口七支,六可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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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;淫必自造,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為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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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毘尼教淫犯蘭;此約根本,故非所論。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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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毒者,化教十善,禁邪許正。無業道者,謂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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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邪見,即是癡業;但癡通難顯,故舉別相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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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犯中,初科,前引二律。法師比丘者,《四分》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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力,《五分》沙蘭。《戒疏》云:因論善法,便行誑妄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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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起,況餘雜事而得成信。僧中下,《五分》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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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地謗沓婆,佛語云: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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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殺傷無量眾生;於一堅法比丘前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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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,罪過堅信百倍;於僧前妄語,罪過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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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漢。通引此文者。以世講師,或臨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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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法,或有所言論,率多虛誑,故持誡之。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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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漢者,且舉多聖以況少凡;罪猶過之,勉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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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矣。言罪重者,此約業道,非制罪也。次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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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多論》。彼云若說法義論,若傳人語,則顯所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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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論從他傳者。自稱,論作自攝,謂攝取他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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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為己是。寄,附也。有本者,或覽他文,或從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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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,必推所得以示於人。古今學者,孰逃此過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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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教明約,豈不內盾;不下,文出《智論》。彼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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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夫士之生,斧在口中;所以斬身,由其惡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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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訶而讚,應讚而訶;口集諸惡,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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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見樂。引文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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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為三,初列根塵。見聞知是根。觸即是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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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中含三,律云: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。是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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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塵互舉,六種備矣。言違想者,即見言不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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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至知言不知。律中更列不見言見,乃至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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