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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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。戒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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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三語六默名過限,逼迫淨主為怱切。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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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此戒為損王臣,為損淨主?答:本雖王臣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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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淨主;切惱故制,唯在後人。又云:此戒應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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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寶後,以制淨主故。犯緣中。四過分者,此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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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位。一純語得六反,二三反語,六反默,齊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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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。三純默,齊十二反;過三分齊,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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默索者,《善見》云:口不語,渙坐不坐,與食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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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,說法呪願,一切不得;若言何因至此?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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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居居自知。不犯中,初明語主。《戒本》云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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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衣,從所來處,即語本主。然彼施主於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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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繫,則無逼切之義。若為下,正列不犯。初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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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物,若據戒緣,但云貿衣;準此須約法衣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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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波利迦羅,此云助身。軟語者,非逼切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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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。戒本作臥具。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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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迷名,故直標袈裟以異之。制意中。初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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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緣起,俗人譏云:害眾生命,無有正法;二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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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行故;三無營求故;四不惱他故。上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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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,下二為道;二對各有生善滅惡。文闕犯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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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寫脫漏。準疏五緣:一是蠶綿,二自乞求,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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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法衣,四為己,五作成便犯。犯中,初引本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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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引緣起。比丘即六群。未成綿即蠶繭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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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純雜俱制。毳即獸毛。劫貝即木綿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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斤下,明制捨法。斤即刀類。埵謂土墪。諸部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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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科,《多論》四節,初示名。彼宗戒本云:憍奢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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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教具,故論牒之。論失譯主,應是秦翻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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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秦地。若下,顯犯。言下,正名。注文出本翻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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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謂戒制被敷,迷名故耳。如疏廣斥。外下,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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綿衣法。亦得作者,展轉來故。乞得犯者,制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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