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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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緣中。第四正是業本。許直者,《戒本》云:乃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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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食直。《四分》下,別釋第六,此結方便。《多論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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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前戒憑勢遣織,作成即犯;此戒自求,領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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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結。疏問此戒損縷,與前一二居士何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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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前面對縷主,此屏勸織師,故兩制也。不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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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親里及出家人,皆約縷主。若勸織師,豈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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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過!思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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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五。緣中。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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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簡下位,準疏云奪但犯吉。三中,總有四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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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句此戒正緣;四下二句,歸前盜攝;若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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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,緣闕故輕。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,奪未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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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吉,謂對面奪。若非對奪,離處即犯。不犯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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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。初開善取,餘七並以若字分之。彼知悔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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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自知即還,不待他索。命梵者,因與致難,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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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則免。一下,總結。傳文訛脫,古今疑之。準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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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云:一切奪取不藏舉者,皆不犯。以律面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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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舉方結;今明不犯,意顯諸緣並是可奪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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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藏;即以此語,通結上緣,故云一切。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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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無緣面奪不藏但吉,不結正罪,故入不犯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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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足前八為九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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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六。指廣中。立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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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義門,簡辨加法可否之相,〈四藥篇〉及《戒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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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義最廣。今釋此戒,略示名體,使知犯相。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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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日者,約能就法,盡其分齊,從日限為名。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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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體者,本宗五藥,謂酥、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,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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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開脂,並七日體,是今犯相。犯緣。第一以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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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過中即失,非延久故。次緣由先手受,口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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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成,故兼二受。四中,藥取治病,勢分為期;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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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無功,故至七日,應說淨畜;故違不說,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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