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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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得入僧中,但不足數;又復能除獄報九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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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,頓然清淨,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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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益耶。問: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,今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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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中云何開懺?答:律開懺者,為同財法,及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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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報;若望體壞,無任僧用,不復本位,猶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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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,故云無耳;非謂不許懺也。問:依前化教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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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二懺,得罪淨不?答:若修理懺,罪無不遣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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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事懺,或不違行法,或得好相,重罪得滅;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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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佛名》、《方等》、《虛空藏》、《治禪病經》等,並有明文。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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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依理事,懺已,制罪滅否?答:滅否難知,須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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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判,化懺心業,制懺違教,準知制罪不滅。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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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相驗淨,可足數否?答:事懺得相,乃約化經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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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數作法,自是律制;兩不相涉,那得致疑。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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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云:安用大教懺夷,以足小乘僧數也。欲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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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制,四句明之。初業滅制不滅,二制滅業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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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,三俱滅,四俱不滅。思之可見。問:有人言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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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虛空藏經》得足數者?答:此猶不辨化制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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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有人準《初教經》,三十僧中懺重,得入僧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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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?答:此引偽經,不足為據,如序所簡。次明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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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陳乞中。律令教乞,事同初受;縱使自能,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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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他教。問:此明懺罪,那云乞戒?答:根本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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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,從僧重受;終身奉持,即是懺悔。若爾,犯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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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懺,應無體耶?答:準上以明,體本不失;但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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力微,故須再受;餘如〈篇聚〉所明。行相中,初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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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文指同。唯下,顯異。即二五奪智能中,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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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戒;今準《伽論》,眾無能者,得作說恣二法;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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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無人即開誦戒,唯此為異。次科。來否隨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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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勝前不懺,財法俱亡;異餘淨眾,不來不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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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中,初明本篇重犯。又須同種之罪,方得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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