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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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中,初引二律以明故相。後引二論以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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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物。《善見》無犯,小物義稀故。伽中亦犯,同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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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故。四中,《僧秖》。初明四句:一自與使人受,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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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人與自受,三自與自受,四使與使受。若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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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使親尼弟子浣者;雖是非親,元非意故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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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遣者,教他使故。若著下,明不使自浣。方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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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者,稱本期故。《十誦》。明有過衣。準下,義決。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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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犯者,先浣後打,不結墮故。無過有重者,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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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,浣衣、擔、擗、雨衣是也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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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云語使浣染打,三尼薩耆故。《僧祇》。明湔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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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洗曰湔。不下,示捨法。五中。《四分》明輕,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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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非犯緣故。《善見》明重使,結二罪者,尼薩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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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前犯,吉羅即後罪,即犯捨衣無重義也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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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三相。病是難緣,佛僧借他,皆非己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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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。名中。簡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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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道,皆非犯故。制意中,初文。一以多求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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壞佛法;二由俗有上下,不必同心;三以求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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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度,為人輕慢;四因覩少欲,信法尊勝。初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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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持,中二滅惡,下即生善。次科,論引昔緣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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敘現業。命下,生報。駱駝山者,形大背高,有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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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焉。佛告下,明聖誡。比丘之法,少欲為本。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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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不厭,未殊鄙俗。況講法談禪,身當眾首;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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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自陷,抑誤後生;請詳上緣,仍思佛誡。自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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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石,寧不動心哉。又下,約施明制。乞字去呼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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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也。好非好者,謂持毀也;此句即彼問辭。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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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墮者,自述德故。不實犯棄者,即盜取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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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貪下,約開明急,曲濟貧乏;復制中後不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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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捉,知意急矣。注中謂形同無戒,猶類淨人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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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戒法同,制同上眾。犯緣第一。注中上明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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