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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義易顯,故云明判。疏云:隨俗取解,亦無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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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初緣,疏有四句,初前後俱正提,二前正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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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吉,三前不正後正,四俱不正,並不犯。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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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病等者,具如不犯中。五隨咽者,疏云不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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飽也。釋初緣,正請中,初引二請,通皆有背。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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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食體。五正列三,不存廢教。稠即濃厚,合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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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四。下引《僧祇》,簡上稠粥。物雖一體,濃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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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;取初出釜,不約凝漲。釋背中,《僧祇》有二,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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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前請。若作下,次明結犯。不白請家者,犯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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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二戒。釋第三,初科有三,初釋病緣。律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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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。次釋施衣緣。律中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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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單食請,一家衣食請,佛開背前;又律云: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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恣竟,無衣一月,有衣五月;又云:若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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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餘施食及衣等,此明兼施,不限時與非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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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十二月也。若一日下,明捨請,初示捨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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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不下,明犯相。引《五百問》決上可否,主嫌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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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,亦應成背;準前六念,開心念捨。次科,彼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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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病,限至三家,但開背二;若容更背,恃開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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節,教緩機慢,故不得四也。不犯中,七;前三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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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,第四注中,粥謂出釜稀者,餘則枝葉細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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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。五中,注云少者,犯取境足故。第六無請,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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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有犯;七謂前後重食,乃可犯足,而不犯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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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不壞儀,足亦非犯。律又云:一處前後食,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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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主異食,非背可知;文中不出,故云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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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三。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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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名者,謂能別之人,食處成眾;以眾別他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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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味;若取語便,應云眾別;然據所別,非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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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眾;但犯由能別,故獨彰名。又能唯約眾,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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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眾別。委如《本疏》。約相中,初科,本律有二,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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