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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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義易顯,故云明判。疏云:隨俗取解,亦無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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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初緣,疏有四句,初前後俱正提,二前正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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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吉,三前不正後正,四俱不正,並不犯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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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病等者,具如不犯中。五隨咽者,疏云不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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飽也。釋初緣,正請中,初引二請,通皆有背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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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食體。五正列三,不存廢教。稠即濃厚,合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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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四。下引《僧祇》,簡上稠粥。物雖一體,濃薄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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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;取初出釜,不約凝漲。釋背中,《僧祇》有二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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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前請。若作下,次明結犯。不白請家者,犯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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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二戒。釋第三,初科有三,初釋病緣。律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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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。次釋施衣緣。律中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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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單食請,一家衣食請,佛開背前;又律云: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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恣竟,無衣一月,有衣五月;又云:若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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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餘施食及衣等,此明兼施,不限時與非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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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十二月也。若一日下,明捨請,初示捨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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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不下,明犯相。引《五百問》決上可否,主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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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,亦應成背;準前六念,開心念捨。次科,彼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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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病,限至三家,但開背二;若容更背,恃開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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節,教緩機慢,故不得四也。不犯中,七;前三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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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,第四注中,粥謂出釜稀者,餘則枝葉細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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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。五中,注云少者,犯取境足故。第六無請,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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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有犯;七謂前後重食,乃可犯足,而不犯背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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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不壞儀,足亦非犯。律又云:一處前後食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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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主異食,非背可知;文中不出,故云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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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三。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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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名者,謂能別之人,食處成眾;以眾別他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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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味;若取語便,應云眾別;然據所別,非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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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眾;但犯由能別,故獨彰名。又能唯約眾,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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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眾別。委如《本疏》。約相中,初科,本律有二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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