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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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釋之;近中,又二,初標。言隨分者,顯非頓脫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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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處處義也。謂下,釋。初二句,示境緣別也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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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,明治行不頓也。下一句,示分果也。此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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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境起護,脫免過非,故云隨相。次遠義者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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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凡地所受,望後聖果,故云遠取;即前聖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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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基義,故云因戒等。克,猶護也。聖總三乘,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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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五住。故下,引證,亦律序偈;彼云:眾經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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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千,戒為第一最;欲求第一最,今世及後世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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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持此禁戒,終身莫毀犯;餘二句如鈔。問: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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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兩釋,何以分之?答:此有多異:一近約止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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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望除惑;二近是凡地,遠即聖道;三近是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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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遠即從果;四近是漸防,遠即頓破。即《戒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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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戒障有二:一者業非,二者煩惑;戒淨障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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惑待智亡;望分所除,故云別脫。後智除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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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稱究竟解脫。下文指後,即戒體中發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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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量門;彼明境量等,即別脫之義,可見。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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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緣門,敘意中,初示受法。末代唯羯磨者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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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受中,善來、三語、八敬,唯局佛在;破結微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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稀而復隱故。藉因緣者,或發心為因,餘事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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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;或能受為因,所對為緣;或俱因緣,如前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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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。其下,明重述意。一門,即〈受戒篇〉。比丘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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綱者,攝僧要故;佛法根本者,住持勝故。列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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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此但撮前受法,徑示是非;分對解釋,前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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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委;久聽既知,不喜煩釋;新學未曉,自可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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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故略點示耳。初列五緣,竝出《母論》。三中。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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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受者知師,下至小罪;通望下,明十師互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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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據重夷。心不具法,謂無戒者;如十三難,《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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誦》白衣之類。雜相中。初又云者,懸取論意,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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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引前受緣。五八戒下,竝略破重之言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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