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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三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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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四。列緣。第一指上標名。第三疏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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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《戒本》中無病過受,則知開有病也。第四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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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《多論》上鉢取一無罪,二鉢是犯;中鉢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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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下鉢取三,各不犯;過則犯。一人取過三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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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,謂下鉢也;若四人取過三鉢,前三人不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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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一人犯。律中不犯。齊兩三鉢,若病,若自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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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中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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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五。初緣,可足,即是正食。第四或病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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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餘食法,則無犯故。通釋中,律文分三,初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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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相。次列五緣。初簡食體;二須曾受;三明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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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多少,成遮不遮,如注所顯;四約制教;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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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正犯二緣,似同而異。足下,三明結犯。《僧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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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中,上四通約四儀,與前無異;下四別就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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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以明離處,由坐通地物不犯故。且下,舉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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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相;餘船乘例同。初約動身明犯。若正下,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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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擡舁明犯。問:倒地等緣,既非故作,何得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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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?答:此有法開,自可作法;故違而食,不復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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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。彼云: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,身離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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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;若在乘上乘上坂下坂,若翻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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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本處等。《五分》中。第四不益者,顯境足也。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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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出異計。彼謂足食飽足方犯;但少一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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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不名足。此下,責非法。今準《五分》不受益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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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取境足,誠有據矣。餘四可解。國下明別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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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是正食,隨方所宜故。釋初緣,食體中,《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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