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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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事簡法。法位三者,單白、白二、白四。就下,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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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多少。雖通四法,不必盡用;且總列之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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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位極有四。然此四位有定不定,別住本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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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有行之,此二不定;六夜出罪,此二則定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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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對治及後正懺,並明諸位,故此指之。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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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引論。一日夜者,舉少類多,故云等也。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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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等者,謂一日夜中曾藏,則有覆藏罪;須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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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宿住,即行別住也;不藏,則無覆藏罪;但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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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捺多,即六夜也。地者下,牒釋又二;初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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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所名者,以行別住,別在一房故。等四位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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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舉諸位也。摩捺多,摩那埵,梵音轉也。即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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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點示。此與第二方相濫。彼約有藏以簡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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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,此辨有無以明用藥,故不同也。顯格義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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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段,前五即依《了論》五方,後四即準律文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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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。會合律論,布列行事;故前云格義,此標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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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也。初科為三,初標指。名下,次牒解。名即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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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之通號,故云僧殘;種即十三之別相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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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失等。相謂成犯之數目,故云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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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。律下,三引證。一名證通號,多種證別相。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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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自為一聚,與餘不濫,故云住別異也。三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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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治即四僧二十僧,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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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僧。第六正明中,初科,前明以短從長。若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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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明以忘從受。次科,前引《十誦》明乞詞。要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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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者,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。次引《僧祇》明次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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究勘。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。三中,初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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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故下,準判。發露出己,不取他知而已。七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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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本律。但明總懺,別懺可知故。前引三種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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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憶忘,二心覆露,三同名異種;此三種別,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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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合懺。又下,次引覆日。以短從長,亦即總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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