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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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論意。僧下,引證。有罪知者,謂知犯也。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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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者,知不犯也。文通諸聚,不局此篇;但取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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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兩知,證須觀察。第二方中,初科,前明成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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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殘罪見者,謂自知有犯也。若下,次明不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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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。次對律解十門。初云形差,謂罷道反俗,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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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別故。三中有二,初不成根本。或下,明不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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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藏。五中,《十誦》十六人。種種不共住,即訶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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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四羯磨人。乃至者略式叉沙彌。謂與如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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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人共處,無清淨僧,既不成發露,則覆亦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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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也。《伽論》五人。《五分》,知識多處,縱有淨僧,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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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成覆。六云業待時中,更兼人方。言待時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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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為緣阻,未暇發露,期在後故;待人者,求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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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故;待方者,擇勝處故;皆謂期心欲露,故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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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也。七中。以前境尊勝,不可輕言故。八中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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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有心。不下,正示無心有二。上約知而無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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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約遺忘無心。九中。雖非正露,無所隱故。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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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先示三心。並不可學迷;若可學迷,根本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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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,更加無知。前無心中,若忘不成者,謂識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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忘不發露;此迷本罪,與前不同。文下,引證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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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。已前十門,或出本宗,或取他部,或約義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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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文自見。又復諸篇通有覆藏,例用此十,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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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成否,如是知之。第三方中,初正明作法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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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,先引論文。言業聚者,謂作業假眾,聚即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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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四部下,牒釋。四僧者,一四人,二五人,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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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四二十人。若下,次明行時對境。前一即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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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時,對一人白;次一即六夜,須僧中白。出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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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可行,故云一席耳。第四方中,初標論。業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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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。言相應者,事必稱法,不可差故;前後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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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學處者,作持行法,聖制學故。以下,牒釋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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