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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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入僧數,故須五人已上。次明具儀。先下,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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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陳乞詞中。且據不憶言之,憶須稱數。二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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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淨比丘,必約自無三根,解通律藏,發己信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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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方可請之。三中。答法云重罪者,文誤,罪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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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在遮字下。四中。指前後者,前即僧殘,後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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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中。五中。略餘詞者,續云:懺悔則安樂,不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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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不安樂;憶念犯發露,知而不敢覆藏;願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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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憶我清淨,戒身具足,清淨布薩。六中。準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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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作汝自責心,於義皆通。七名立誓。欲以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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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連上,故以標數在下。結告中,初指前所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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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之儀式,乃準本律《多論》兩文共成;然彼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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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缺,故云各題也。準前論文有四,一乞懺,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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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主,三白和,四對悔,缺此三法;本律有五,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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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一三,故云不整蝢也。今下,明安布。且下,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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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餘罪。小眾中,初科,先引《十誦》判定。以懺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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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和,身外非僧,故無單白。次引《四分》釋妨。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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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以別望僧為小,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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恐執彼文為妨,故準《僧祇》例決。上卷即〈集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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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〉。次懺法中。初須乞者,以懺主未作白,猶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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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數。故注同上。餘者二字,標下六法。二問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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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應云:諸大德!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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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我當受。文列七法,而以請主為初,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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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第六者;或是去留無在,或可意在不立,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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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,或恐僧別相參;如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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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之。後一人法。可解。懺波逸提,結前中,初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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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稀所以。然下,明須出之意。文下,顯前文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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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。生後中。標云四篇,據後懺法,合云三篇,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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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字誤;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說,或可提中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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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九十,故云四耳。正示中,初文。識不疑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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