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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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樹,神往白告佛;及迦葉入城乞食,人皆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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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;迦葉審問,悵默不樂;後因佛入城,迦葉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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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佛所,白已即出城去,恐諸比丘生瞋恚故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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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尊集僧制戒,但云樹神來告;又引從龍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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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,從鳥乞翅之緣,故云但舉等。竟不言迦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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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過。引此,令效聖蹤,遠防相毀。不犯有九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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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皆據師友匠成,語雖麁惡,內無瞋怒,故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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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位,如注顯之。疏云:片涉譏嫌,即是正墮。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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瞋心難狀,非智莫曉。彌須審悉,不可自欺;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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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相利,即泛爾同學,異下親友。四云教授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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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示時事,異上說法說律也。餘四即約掉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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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。注犯吉者,以乖儀故。失口謂心知語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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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下忘誤。《十誦》中。說他罪者,自既毀破,義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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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他;舉必成諍,故令勤止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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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。名中。兩即所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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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境,舌乃成言之具。疏云:此本翻譯,頗是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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陋;以雖兩舌,不作分意,不犯此戒;現翻為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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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語,其為得矣。令經論中云離間者,皆唐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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耳。犯緣。第一律列十眾,道俗各五。俗五眾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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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眾已外,加王、臣、外道。《戒疏》云:當類犯提,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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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皆吉。犯相中,先引本律釋名,次引《僧祇》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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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云惡法者即同罵戒,彼有七事。上三事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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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中上,初種姓有三,二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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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三者,三相貌三者。後四則無三品,皆名為下;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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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者,五罪者,六罵者,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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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使者。某甲說汝是句絕,即指上七種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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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告彼人也。若前三種有下中上,一切皆墮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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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四無有下中上,亦一切墮;今引後四結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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