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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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故也。第六,初科。以初受財,未容即淨,故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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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意以分開制。明開中,前引三文,濟病開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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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下二段,亦出《十誦》,初文。但云聽受,理非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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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,故以義決之。末利,《西域記》云:此云柰,由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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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柰,得今報故。又居士下,次段復二,初明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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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。是常住物,但有受犯。後明四事。即現前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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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用俱犯。文明用罪,受亦應同。由本施僧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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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輕降,準知僧物亦不合畜。明制中,初引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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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下,斥非。古記云:即相部疏,彼據律文,謂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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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屋聽受金寶。以文不顯,須經決破,如註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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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。然律得受,準須付他,如《輕重儀》中委破。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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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即下釋戒文中。七八標名,與前頗異。前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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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淨,一向不聽;然此二物,各有開制,故此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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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。七約聽畜,八是不開;故此二門,互相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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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。七中重者,即入後八;八中輕者,却在前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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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文自見。初明床几。除金寶者,此屬後科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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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氈褥。《十誦》開受,準長衣戒,不入淨限;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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毺取袈裟量,已外不合。若鐵下,明諸器。盔,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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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反,盂也。八中,《善見》。不得捉穀,捉即貯畜。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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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者,如上所開。此歸第三。器仗殺害之具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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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壞之。樂器逸蕩之物,猶可出賣。《增一》。寶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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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是第六。呪願還他,意表受故。已前列物,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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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不定。隨文辨相,各攝所歸,則無濫矣。引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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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《涅槃》三段,初引開聽。即〈如來性品〉辨定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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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;有作此說,乃可依行;或是異說,則不可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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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有人言也。初標示方便。觀下,舉事以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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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釋說輕為重。體非性業故輕,受畜患多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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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。若諸下,釋說重為輕。如上是重,資道故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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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列四緣,無供須是一,饑饉是二,護法為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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