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327c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327c01

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,若掃地時杖頭誤觸。

T1805.002.0327c01
0327c02

斥非中,初科。笞音癡,小杖也。一化者,諸教不

T1805.002.0327c02
0327c03

開,即知佛世所不行也。前卷即〈師資篇〉。次科,

T1805.002.0327c03
0327c04

《大集》。據能說法化世有益;雖破戒無戒,罪業

T1805.002.0327c04
0327c05

猶爾;況餘持戒,固不在言。一切罪中,五逆為

T1805.002.0327c05
0327c06

重;五逆罪中,出血復重。出一佛血,一劫阿鼻;

T1805.002.0327c06
0327c07

況萬億耶!由罪極重,故以比之。《智論》,初敘制

T1805.002.0327c07
0327c08

戒隨順世相。結戒是制教,後世罪即業道。如

T1805.002.0327c08
0327c09

下,舉相以示。欲彰鞭打業重,令信者誡之。歎

T1805.002.0327c09
0327c10

女即麁語。

T1805.002.0327c10
0327c11

七十九。戒名者,《僧祇》中,六群側

T1805.002.0327c11
0327c12

掌為刀相,用擬於人,號為摶也。釋中,對前戒

T1805.002.0327c12
0327c13

者。疏云:本為打非搏,但打家方便,吉羅;本

T1805.002.0327c13
0327c14

為摶非打,動心即搏方便。次科。《伽論》一一

T1805.002.0327c14
0327c15

提者,約所搏之人,復隨舉手以明多罪。律

T1805.002.0327c15
0327c16

不犯中,若有緣事,須舉手遮招觸等。

T1805.002.0327c16
0327c17

八十。指略中。恐忘前戒,略引

T1805.002.0327c17
0327c18

緣成有八:一是大比丘,二作大比丘想,三內

T1805.002.0327c18
0327c19

有瞋心,四無三根,五下至對一人說,六以殘

T1805.002.0327c19
0327c20

罪加誣,七言詞了了,八前人知犯。

T1805.002.0327c20
0327c21

八十一。初緣,

T1805.002.0327c21
0327c22

剎利即四姓之長;律約灌頂受位,即《戒本》中

T1805.002.0327c22
0327c23

水澆頭也。餘三姓如是立者,亦名灌頂。次緣

T1805.002.0327c23
0327c24

同處,準下王未出,須約寢宮方犯;已外應輕。

T1805.002.0327c24
0327c25

此土王庭不許輒入,事亦希也。四入門限者,

T1805.002.0327c25
0327c26

疏云:深防而制,初入已結,何況見寶。釋中。粟

T1805.002.0327c26
0327c27

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。不犯中,若有奏白,請

T1805.002.0327c27
0327c28

喚,若命梵難。

T1805.002.0327c28
0327c29

八十二。正

T1805.002.0327c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