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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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會;須知求通一月,用限半月,不可濫也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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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畜法,初明本開。長下,明衣量。《四分》長六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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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,則同彼論;廣二磔手半,則廣五尺。以夏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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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開意。既為護衣,故得覆雨,不唯著浴也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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浴下,釋妨。恐謂浴衣那將覆雨,故此釋之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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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今戒,名雨浴衣,謂著雨中浴。是則戒本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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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用局,《多論》名局用通也。《僧祇》不通餘用,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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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小異。若著下,以不用正衣,方便免過也。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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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,前引二律明制捨。下引《僧祇》出捨法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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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受法,故注準之;但改受字為異。不得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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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以入冬分故。不犯有四。初開限滿不捨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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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著浴者,此約無犯明不犯。浣舉二緣,開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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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八。戒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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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施主本為安居故施;忽有急緣,不及夏竟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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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先持施;佛開安居未竟,十日內受,故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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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,如緣所解。注文簡濫。疏云:不同雨衣一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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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二;以受用雖異,同是雨衣。此戒過前犯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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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施,過後罪據畜長,故云不同也。列緣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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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過前中。初緣,引律釋急施開意。三中,自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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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日在,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;爾前輒受,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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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前。四無緣者,律不犯中,若奪衣失衣過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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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無犯。過後中。第三緣者,準知前後無互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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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四中。律云:若寄衣比丘遠行、水陸道斷,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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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不犯。第五若七月六日受,至八月十五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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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;不說十六日犯。初七受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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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減一日,後增一日。如是乃至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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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日受,前減九日,後增九日。是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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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第潧也。次科指廣。今且撮示時非時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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