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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能犯人。善宜名種,據受懺者,宜合作知。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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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合懺,上篇可爾;若吉羅中,覆藏根本,雖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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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篇,亦不合懺。異聚可知。次科。當隨憶忘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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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一例。三中又六,初敘愚教。或下,列非相。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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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自分。預是罪者,以不知犯,漫云預入此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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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則懺之。或迷忘者,謂疑不識,或直牒迷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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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懺者。如下,結示。或違教罪,或不學無知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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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罪非逃也。故下,勸令依法。水鏡清明,而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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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之,故云逾也。彼即能懺,此即受懺者。何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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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釋所以。三報,現報生報後報也。餘下,指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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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,標中。本是僧法,由界僧少,次開二位。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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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二位,皆是別法;但事儀有別,故兩分之。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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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。財是犯緣,心是業本,罪是已成之業,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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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感報。雖具三捨,得名唯據捨財,就意正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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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心,心捨罪除;衣仍清淨,故復還之。立此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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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,括懺盡矣。捨財中,捨法差別。從寬至狹,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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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料簡。初僧尼相對;僧捨下,就僧分自他。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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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蠶綿一戒。二下,他中分道俗。次簡畜貿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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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。通下,道中分通局。復簡乞鉢一戒。言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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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一局當界,二局僧中。通則反之,故云餘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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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等。定體中,初科。三五者,三即長離販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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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即更加乞受。上三最數,下二次之,故云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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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否;餘戒非無,但是稀耳。長體中,初科,前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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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物。若下,明百一物。受持則一向不說。不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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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有說不說,如雨衣覆瘡衣等;縱不加法,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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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須說;餘衣巾等,即同長物須說。二隨百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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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若合加受法,已見上科;此謂一向不須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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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故別簡之。屩音脚,草履也。十六枚器,釜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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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二,盆蓋杓各四;僧尼俱開,說不說異。三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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