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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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明。別釋,常住中,初簡物體。疏加米麵,準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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穀醬菜饌食眾物,皆此所攝。以下,斷犯。如論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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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《善見》。引《僧祇》證。言縱一切集者,恐謂當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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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分,遍十方,集則可分故。二十方中,初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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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。疏云:如飯餅等現熟之物,本擬十方,作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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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食,是也。有疑醫豉為熟物,判在十方者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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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意分,不問生熟;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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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歸前攝;如貯畜鹽醬,是常住常住;取入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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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,即十方常住。體下,二斷犯。同共者,主客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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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,無掌執故。得輕者,即偷蘭罪;疏云:以僧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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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無滿五故。問:常住常住,亦無滿五,何以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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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?答:分不分異,重輕致別。引示中,初科,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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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。長食,非己分者。《善見》。五賊,並謂竊法求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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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;彼云:非梵行,自稱是梵行,受諸施者,名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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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大賊;而惡比丘,偷善比丘法,求名利養,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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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大賊;謗諸賢聖,偷竊聖法,名第三大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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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僧重物,餉致白衣,妄取其意,是第四大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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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如鈔引。前段犯蘭,注云共盜者,文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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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云取同己用故;後段犯重,注有主者,文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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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心故。《母論》,同故不引。不作相中。上下兩段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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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顯罪名,注文並斷蘭者。以不打鐘,或結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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掌,或通主客。次空寺中,顯是無主,亦由不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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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犯;準必作相,理得啖之。三中。不出物相,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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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如今諸俗,以供養僧,無問衣藥房具,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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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現前僧也。文通二主。本主者,即本施主。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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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示物體。文出一相,或是檀越時非時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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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同此攝。《善生》下,斷犯三段,初中。未羯磨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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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下分衣,具列二法;約後付分,以定限齊。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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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蘭者,同上十方常住也。次段。注斷犯夷,有人云: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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