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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異,淨施義同,故通列名;至於淨法,自從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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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簡異中。淨施有二,真實淨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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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過主邊,故有輒取;展轉不爾,取用通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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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。名中。且約初作不染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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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。不妨體故,亦入犯科;下引《十誦》,於義可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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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第三中,初科,《四分》,初定色相。彼下辨犯,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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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初明不染。若重下,次明不作淨,上列餘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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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謂被褥,輕即助身。下示非衣。其相可解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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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下,明寄俗舍。注有二意,初至染壞,明作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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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法必須通染。言成色者,即已染也。物貼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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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,此二種淨,隨一即成。非下,例通餘衣。若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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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文決犯。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,則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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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該一切。若據列緣,唯約三衣;或可彼從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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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,或是此就急論,思之。然餘衣染壞,但據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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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可染者為言;故《戒疏》云:非謂巾屣以三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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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更成驚俗,可笑之甚。次科。《五分》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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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:一異外道,二異俗,三防失。三種記者,即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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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也。三中,《多論》分四,初明本染非法。欝金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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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方志》云:出烏仗那國,根黃赤可染衣。黃藍,《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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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》云:即今紅華,染紅黃色。落沙,應法師云: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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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歎又,此云猩猩血。藍黛,即今藍青。點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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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者,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,論但犯輕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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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中本染須如,故注簡之。若先下,次明改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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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非。若以下,三明點色是非。故下,四明先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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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如。列諸色中,除紫草絳緋,餘並黃色。絳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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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色。《僧祇》中二,初明麁細。二種梵言,即絲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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細者;下云餘衣,即是麁者。然上細衣,若是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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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,必先通染;若餘服飾,止須點割。青者下,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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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三色,用以為點。青有四種,第一銅青,是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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