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脚坐,並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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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。此中大意,過在違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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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引光師云:重已所輕,輕他所重,深乖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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惻,故須急制。釋第四中,初明虫水。若下,次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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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漿。律云除水已,若有虫酪漿等;則知餘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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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制,不獨虫水也。酪分清濁,餘二可解。《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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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》但明用澆泥草,今就廣文互投皆墮。一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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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總結罪相。下引《五分》用水澆物,本律以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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擲水,並計虫魚多少為量,故云一一墮也。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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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戒為約用水,為約虫死?答:《戒疏》云:此不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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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命中制,是深防制;若彼命斷,自依畜戒;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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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虫雖不死,計數成犯。問:虫不可知,罪寧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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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?答:此據漫心,不論知數;隨用隨擲,冥獲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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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。宿云轉轉,食云咽咽,衣云著著,例皆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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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若爾,懺悔如何陳相?答:罪必可知,隨數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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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;不可知者,但云不憶,如後自顯。釋第三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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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引經明麁細二類;意顯細虫,明須漉用。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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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之一,明其極細。千萬由延,示其極麁;如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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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。次科,《僧祇》,初護梵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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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居也。若下,明漉用。或是元無,或曾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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竟。春夏朝中並應諦視。《五分》,初示虫水。虫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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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見,即入制限。《多論》:身子天眼觀空中虫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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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邊砂,器中粟,遂斷食;佛因制云:但肉眼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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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,漉囊所得,文與此同。故知《大集》微塵十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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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一,教所不制也。若下,次明用犯。無下,三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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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行。違此吉羅。不犯中,初開迷想。心不當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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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下,次開手觸。若漉下,明順教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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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。緣中。第二《戒疏》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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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作字,以但制看覆故。疏云:何故看覆,無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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