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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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。《僧祇》簡餘輕物。無犯者,望墮為言,非無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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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。疏云:衣多喜與故重,鉢唯有一故輕。四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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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心謂專勤一意,無他想故。乞無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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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非虛心與故。《僧祇》,初明暫借無犯。非決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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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若下,明轉施無犯。從餘人取故。據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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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,亦應得吉,非全無犯,如上通之。五中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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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受寄無犯,非正與故。次科。使人同犯,能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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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他,所使情諂故。三中。僧尼互論,人分多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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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無差降。四中,《十誦》。先請及說法者,皆因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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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,非本意故。《五分》。先無心者,遮方便故。當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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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者,制籌量故。準下,決開意。戒制取衣,復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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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施;制開難準,故約心斷。下引《四分》。證成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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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,明有可取。然貪情難識,對境誰無。雖有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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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宜從急制。勿憑此語,自誑誑他。不犯有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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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文相別。注列七世,從父上下各取三世。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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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最上,七世極故。曾猶重也,重禰祖故,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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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始也,謂父之父是初祖故。母親準說,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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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舅姨兒孫數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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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。名中。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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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三事,以首者標名。合制中,初示合意。此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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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持,初句示業道。律下,約制顯重。言三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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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隨事成犯,單複不同;此據併犯,故言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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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中,第二,初科。《善見》。出家婦謂先曾為婦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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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尼者;異姓非親,故犯。若下,餘事犯吉,情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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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故。《五分》。作句示犯:一令非親浣而親浣;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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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;三令親非親共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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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親自浣;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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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浣;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。《僧祇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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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師非己故輕。伸誡中,前明損己。亦下,累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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