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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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也。隨出房者,即約處也。若牽下,別釋多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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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約出戶明犯分齊。文引兩句,互明多犯。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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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初後出二俱句,文云:若牽多人出多房,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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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;一人出一房,一墮,則四句備矣。上約牽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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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重。若持下,明不牽犯輕。律云:若持他物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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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若擲著戶外。閉戶外者,因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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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外,不令入故。《僧祇》,初明牽人。牽出是身犯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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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叱即口犯。一一墮者,不同《四分》約出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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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瞋下,次明驅畜。《十誦》中。鼾,鼻聲也。據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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驅逐,惱他事同。文制不應,違須小過。《五分》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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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折辱弟子。以慈濟故。若下,次制惱他。不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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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謂他所怨嫌者。出亦言者,非驅逐也。不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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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四,初開非意。無恚者,謂後至人。隨次出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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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前住者,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。共下,次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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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戒。若下,三開簡穢。以此九人非同儔故。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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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中,闕正命。因下,四開難緣。若不牽出,必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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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已,故云因此。辨異中。強敷不開穢境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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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明之。俗處不簡,寄他舍故;僧處須簡,非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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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。但標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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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緣而不釋者,末世事稀;若復委明,不濟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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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;前後諸戒有略皆爾;不知此旨,全迷鈔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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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恐初學臨文致壅,故略引釋,餘廣如疏。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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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重屋,平地非犯。二脫脚,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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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脚入髀。三坐臥犯者,廣解唯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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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;今從戒本,坐臥齊犯。律中若獨坐床一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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床浴床,坐者皆吉。不犯者。若坐鏇脚直脚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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脚無脚床,若床支大,若脫脚安細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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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若重屋板覆厚覆等,若板床坐,若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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