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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下,後示捨衣儀相。初中前明別幞。若下,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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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合,初明得合。謂三幞中別段同束也。又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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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須離。為分忘染故。長本有染,由貪積故;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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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無染,受持物故;雜捨通者,據本無染;但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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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還入淨故染,故云通也。然據捨財,未必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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忘;但欲表示三品不同,故須各襆。私釋。又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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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,故須各處。離衣雖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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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座,受淨法異,故復兩分。正說中,初明和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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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不秉法,須問表和,成僧法故。以下,引證。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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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僧別,必約盡界。制不別眾,彌彰僧法,故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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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和。文相等者,準文囑累。然下,次正陳詞。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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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三物。出法如是,未必齊具。次明捨心,標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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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為犯境,故是罪緣;罪是結業,故能感報;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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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業本,故是罪因。今行悔法,三種俱捨,故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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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除。正明中,初文又三,初敘相續。此下,顯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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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下,示要。下指文者,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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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吉。而不成盜,決意可知矣。顯宗中,初敘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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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。宗大乘者,分通義也;虛通無係者,因果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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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也,即《業疏》云:捨財用非重,知心虛通;故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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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誠者,即對僧捨也。言表於誠,既陳捨詞,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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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貪畜,故云無滯結也。若下,次明他部諸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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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。如《十誦》,二寶,少者永捨,多付淨人作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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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僧臥具。《五分》,二寶入僧永棄,五敷永入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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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。《僧祇》,二寶入僧無盡財中,五臥具捨入僧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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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僧用。《善見》,金銀擲去。《了論》,長衣、長鉢、雨衣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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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施,捨與僧已,僧問須者應還。僧廣如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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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行中。文中。常住通二種,四方局常住常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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棄山水者,即諸律二寶永棄也。即同此律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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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宗亦有永捨之義;蠶綿違慈過重,故須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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