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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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畜續故。餘十八戒別別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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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不須經宿,非貪貯故。今明五長,準前《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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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,但取畜斷,不必經宿;若據宿還,乃依本律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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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世多專執,故須指破。是以二疏五長並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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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還,及此下文,亦還循舊。次科為三,初指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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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。今不下,點非。然雖有據,不可偏計。須知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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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,當日可還;必存畜心,多日亦染;指破還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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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在兩通;指上論者,即《多論》初句。今且下,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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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。五長中,長藥即還,如上疏說。還法中,初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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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引開緣。大眾多者,界廣人眾;隔明重集,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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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勞擾,此一緣也。難集者,同住縱少,或有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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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,情和難遂,此二緣也。上二是他緣,遠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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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己緣。由此諸緣,雖是五長,即日便還。應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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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者,彼即代受比丘。展轉羯磨,文不具出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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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《刪補羯磨》引之。白云:大德僧聽!某甲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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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畜長衣犯捨墮,此衣已捨與僧;若僧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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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僧忍聽,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,某甲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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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當還此比丘,白如是。羯磨云:大德僧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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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,此衣已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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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僧,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,某甲比丘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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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此比丘,誰諸長老忍,僧持此衣與某甲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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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,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,誰不忍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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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;僧已忍,持此衣與某甲比丘,某甲比丘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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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某甲比丘竟;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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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問彼者,即問懺罪比丘,令誰代受,準須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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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前問。彼應稱名答僧,與某甲比丘。直還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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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標所被。由前五長不許即還,故開展轉,是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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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法唯局五長。此明直還,則通二十七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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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復五長兼通兩法,二十二戒唯局直還。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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