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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,下明為衣乞穀,情容諂故。五穀者,黍稷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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麥稻也。二中,初示緣相。非下,遮簡。恐謂迦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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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乞無犯,故特示之。必下,通許。此謂實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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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通濟急,非教所開。交,俱也。限約所須,故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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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量。第三。律論三相,據親無過,約惱故吉。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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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親里多財,從乞無犯;今以貧匱惱他,索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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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足,雖親亦罪。匱乏也。四中,兩緣合示。十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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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中,初明應量。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。四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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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七尺二寸。若下,釋為己。文列四相,皆為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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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。除下,明開乞。繫頭物,舊云帽帶巾帊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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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。緣中一條,謂三衣揲緣。若下,明乞小得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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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遮可見。緣開中,初緣起。佛下,示法。次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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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開,初取己長,二借他物,後二並僧物。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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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衣即十方現前物;僧衣者,常住常住物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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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下,明還法。如法治者,不復本處,違制吉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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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取入己應重。〈雜篇〉廣示遇賊法,故此指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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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犯中,初正示開緣,前五緣中。本宗四種,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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闕燒漂。此五反上第二緣。律下,次五取中。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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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反第四,下二反第三。次《五分》下,明能所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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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上句明受施者,謂行邪諂乞求他施,正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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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戒。下句即能施人,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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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施所墮。上局比丘;下通道俗,道應輕罪,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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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成業。即〈興治〉中二俱為施所墮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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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。戒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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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三受二,是為知足;失三受三,故名過分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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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緣云過知足是也。犯緣。第三,約彼施心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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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犯相。釋第五云。失一不取者,或重衣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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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,或容別求。都失取二者,疏云:以失衣處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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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厚心,不可全取也。三中。言自恣者,明非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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