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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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,上座犯提。俱不收者,律云:二人不前不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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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餘下,三明餘物。空床非所用臥者。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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裏即內外,謂摘開各處,非全物也。若下,四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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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務。思惟,即禪定。不犯中。但明囑付二人。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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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,不作次第而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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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。僧物制意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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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。緣中。第五犯相有二,如後釋中。疏云:所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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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二戒者,一屏露異。二得罪異,露則出門,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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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出界;又決去出界,暫往三宿。三開緣異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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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則兩相緩急,屏則開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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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夜。釋中,初明出界犯,前示方便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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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下,結犯。若即下,次明三宿犯,初示方便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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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結犯。不犯者,如上方便,已在界外,水陸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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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等緣皆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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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。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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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律文分三,初釋中間。約身四邊者,明其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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窄不相容也;以間寬不妨,開無犯故。次釋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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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。且列四種,餘物準知。若下,三約心明犯。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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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故。《十誦》。於中敷已,又作多事惱他意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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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去,故隨事結。且列八種,不出聲色。隨他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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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,總收一切。不犯中。初句不知,次五並以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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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分之;下明難緣,共成七也。語已住者,彼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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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也。親舊教者,彼自召也。倒地、轉側,皆非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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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命梵等者,文略力勢所持,及繫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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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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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中。初簡三時,春冬分房,有上座來,下座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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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,非定屬己,牽出數故;夏房不爾,稀故結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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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中,《四分》為二,初通示多少。隨所牽者,此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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