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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;三、罵詞不同;四、前非知事,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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聞互離輕;此敬護重,互離犯提。若下,相因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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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。不犯中。明同友相利,故無有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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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。《多論》。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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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故制:一須掌護,使資身行道,得安樂故;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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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心愛惜,長彼信敬故;三令受用,福反資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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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,善根成就故。列緣中。僧物有三,如迴僧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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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;今取已捨與僧犯墮,餘二結輕。床即繩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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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床,敷謂臥具坐褥。釋五中,《五分》,初明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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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。並以事異而犯同,故三皆言亦。初見不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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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非自敷,不惜護故;尼寺犯者,皆僧物故;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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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犯者,恐損失故。若下,明犯輕。二緣,俱非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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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,但情慢故吉。《僧祇》中,初明安像。必約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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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。手觸即同受用,故犯。若下,明囑他。不舉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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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。文標春月,不慮損故;餘時義應不許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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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下,明別制。此非僧物,但是乖儀,有違應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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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多論》。遊房吉者,非捨去故。《四分》有四,初明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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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方便。次第四種,並以若字分之。初囑知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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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舉屏處,三好蓋覆,四作意還。上句明即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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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下脫去字,律云便應去;又疑便字寫倒,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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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連下讀之。言雨中者,律云若疾雨疾還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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壞坐具者應往;若中雨中行,及得還者,應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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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少雨少行,及得還者,應往;今但云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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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及時,通收義足。彼下,總結,初明順法。若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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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違犯。正罪方便,如文所列。言還悔者,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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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一足門外,一足門內,欲去而不去也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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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下,次明同犯。律云:下座意謂上座當收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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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座竟不收,故犯二罪;不收故提,復以非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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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故吉。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,而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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