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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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。列緣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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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一指餘義者,疏云:昔云男犯非女犯;以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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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宿,義無三夜。今此不引,直取論證。釋中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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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。戒本,廣解,宿限不同,不可和會;此引廣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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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至四夜。疏云: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;剋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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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言,入第三夜,臥即是犯。故《十誦》戒本過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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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提,致使解者有緩急。下引諸文,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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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二論及《僧祇》,則同廣解;《十誦》、《伽論》,頗符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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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。二中。《十誦》兩開;通夜坐者,同下《五分》。《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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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兩宿,由無去處,開坐免過。注中初夜,即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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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夜初。此戒初夜,本合犯提;論家開坐,故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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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犯;及至將明,還制互去;若一向開,何須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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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。準下注中,必須四夜通坐方開。此兩節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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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斥古非;有謂等四夜坐,開無犯故;雖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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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指,語意可見。三中,《僧祇》,初明緣開。不下,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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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過三夜者,即第四夜初。犯竟下,明未懺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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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轉長罪,謂展轉增犯。夜犯別結,故不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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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夜。據開三夜,但第三夜將入犯位,不為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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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四中。《多論》四句,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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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,但取過夜耳。不犯指前,但過三為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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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戒。所以制此戒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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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多論》四意:初為異外道;二師資位別;三分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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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章;四依實義,不在音聲。具斯四益,所以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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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。列緣。二中,三種不同,隨一成犯。注戒云: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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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、句味、字義。釋云:句義者,同誦不前不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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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味者,眼無常等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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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義者同,誦阿字也。用此三種配緣中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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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,小有差倒。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。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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