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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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長下,正示尺量。事下,顯略。廣在疏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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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提舍尼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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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戒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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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中。第三謂無病也。釋第四,初明食體。無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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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犯相。文下,決通律文。據律緣起,乃尼自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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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不云他;今約犯緣,自他俱犯,故云通之。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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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中。《五分》結犯不同本宗,彼據緣起;若據《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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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,緣亦道中;但結戒本,須在俗舍。不可和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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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犯中。初開親里,疏云:以在俗家,人情相委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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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非譏故。次有病者,疏云:病人苦惱,譏醜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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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。置地及遣人者,疏云:敬相無絕,所以後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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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下三處開受,譏過少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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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。犯緣。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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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於尼也。釋中,《五分》。眾中隨得一人呵之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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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語者,謂不須上座呵也。《僧祇》。三呵開者,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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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過故;疏云:聞呵不止,非眾容惡,是故聽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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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《十誦》。兩處別問者,恐彼此處不相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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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不犯中。初是作法,反第三緣。尼自為者,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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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緣也。若檀越下,反第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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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。事希者,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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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無用,非鈔意故。今略明之,五緣成犯:一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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諦學家,二僧作法制,餘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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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同上下戒。不犯者,若先請,若病,若從他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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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白二法解等。今下,因示誡誥,初出過。準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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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誡。然今末世,雖非聖家;招譏無異,故令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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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。初緣險處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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賊怖也。第二不語,語即非犯;佛言:應語諸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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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莫出,道路有賊怖;若已出城,應語言莫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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