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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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六自諂曲足,七停住足,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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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已足。彼但云八種,今以隨作一相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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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名遮後,故云八遮。上明境足,猶是從寬,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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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更急。故引比況,足顯彼非。釋第四,須不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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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病殘不須。《僧祇》下,明他作不須。本律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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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,初三中。云先足者,約境為言。所對三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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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儉者,律中儉開八事,不作餘食法,是其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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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。言未足者,律云食已為他作不成。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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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三中。簡不淨者,謂興利邪緣宿觸等,別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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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犯故。不覆藏者,謂以惡食覆好食也。自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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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中。自言現前,非遣他故;律云使淨人作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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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。言授與者,律云:自手捉食作,持食置地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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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不成。彼作三中。云我止者,正示殘法。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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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文中,《五分》,示前威儀。作下,出詞句。如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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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。若都下,示略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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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取他語,不必須食。尼具有者,此出《五分》;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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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尼無,故特點之;又身綺中,尼受不作餘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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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則僧尼同有明矣。《僧祇》下,明器各別,法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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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否。彼云:若比丘持食來,欲作殘食,即於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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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椀中作殘者,止得椀中名作殘食,鉢中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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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作;若椀中汁流鉢中,得俱名殘食。今文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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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存大意耳。決通中,初明直與成殘。若下,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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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勸別犯。不犯有六。初是想差,如稠粥作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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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;二即上行,永無有犯;三約食體不淨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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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即病緣;五謂已殘;六是順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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