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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六自諂曲足,七停住足,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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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已足。彼但云八種,今以隨作一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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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名遮後,故云八遮。上明境足,猶是從寬,《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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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更急。故引比況,足顯彼非。釋第四,須不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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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病殘不須。《僧祇》下,明他作不須。本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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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,初三中。云先足者,約境為言。所對三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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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儉者,律中儉開八事,不作餘食法,是其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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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。言未足者,律云食已為他作不成。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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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三中。簡不淨者,謂興利邪緣宿觸等,別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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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犯故。不覆藏者,謂以惡食覆好食也。自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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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中。自言現前,非遣他故;律云使淨人作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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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。言授與者,律云:自手捉食作,持食置地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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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不成。彼作三中。云我止者,正示殘法。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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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文中,《五分》,示前威儀。作下,出詞句。如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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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。若都下,示略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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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取他語,不必須食。尼具有者,此出《五分》;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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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尼無,故特點之;又身綺中,尼受不作餘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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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則僧尼同有明矣。《僧祇》下,明器各別,法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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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否。彼云:若比丘持食來,欲作殘食,即於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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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椀中作殘者,止得椀中名作殘食,鉢中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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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作;若椀中汁流鉢中,得俱名殘食。今文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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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存大意耳。決通中,初明直與成殘。若下,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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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勸別犯。不犯有六。初是想差,如稠粥作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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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;二即上行,永無有犯;三約食體不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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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即病緣;五謂已殘;六是順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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