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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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通三,名專財事;長染有遺,不成捨懺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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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也。下波逸提,但正梵言;名義同上,故不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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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。五中亦三,初示總數。二翻名義,次引三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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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譯不同;正量三義,共釋一名;初約繁細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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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二十,數過諸篇,故云罪多;體是威儀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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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細。二約參濫。制即是遮。異上兩篇但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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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房餘竝性罪,已後諸篇皆是遮罪。三約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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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由前二義,以成第三,故結名在後。應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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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制;功用,不出解行。問:此與眾學立名何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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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此具三義,治行尤難,故須功用;吉非性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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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行亦輕,但云當學。次引《婆論》。與前正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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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有少殊,義同後一。前之二部,竝就能治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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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名。後上座部。即從不善業體為目,即同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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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也。此業能污善淨之心,故因中如焦然也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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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能轉變獄報炎熾,故果時受燒熱也。三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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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方便罪。但二罪者,示現重輕有差降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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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提舍尼,翻名中,初示名。言向彼者,即對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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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故云對治境也。次引證。《僧祇》,得上悔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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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兼所對。戒本具明,即云:應向餘比丘悔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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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是也。次科。尼有八者,即無病乞酥、油、蜜、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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蜜、乳、酪、魚、肉;對此八物,而制八戒。示數中。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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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各二方便,故有十二。各對者,即對別人,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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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眾也。六突吉羅,初科,前翻律中名。言惡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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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通收身口。《四分》下,翻戒本名,初翻名有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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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善見》云:式叉翻學,迦羅尼云應當,今迴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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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順此方言;胡僧,即祖師親承,非所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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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云:若就所防,應名眾突吉羅,今就能治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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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立目也。此下,雙釋。《多論》。問:何故此篇獨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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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當學?答:餘戒易持而罪重,犯懺是難;此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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