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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,何以後成就門,復通三業?此恐文繁,如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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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顯。所持犯中,初科。古師出體,化行不分;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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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律宗,專依行教。律藏雖廣,行相極繁;制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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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門,攝無不盡;以對機不等,立教有殊;若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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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分,體狀交雜;先標二教,其意在茲;故云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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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也。立教意中,初文。約罪有無,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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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二教名義分齊,足為明準。聽中,不作無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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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此望上行不稟為言;中下稟用,須依制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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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即有罪。若論聽教,亦有止作;文中不出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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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明之。次科,初句徵起。若下,釋通,初釋須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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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下,次明須制。以中下不堪專制,上智不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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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開;偏立一端,皆容退道;失於機器,豈曰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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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!然文對三根,一往分異,須知制本通於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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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聽亦時開上根。故下,雙結。生即是機,通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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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類。古記科前文為正明體狀,今分已下,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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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行攝法。今應問曰:出體既竟,那忽於後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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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攝法?若謂攝法不關體者,何以不列餘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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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中?而不知前文且敘二教;今分已下,方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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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狀。一迷於此,歷代虛爭;請以理求,勿事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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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。出體中。初文。欲分四行,歷明體狀;故先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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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,各攝分齊。初二句標示。言攝法者,法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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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,即所持體,通目事法。止持中事,豈不名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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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戒本云:四夷法等。須知事法,名有通別;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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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用舍,不可專隅。通則事亦名法,即今所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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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法者是;法亦名事,如作羯磨,俱名行事。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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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事專境事,法唯制法;如下止作二門,別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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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見。止下,分對通塞。所下,點前局事,初句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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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。法下,釋通,上句明不通法。反明婬盜等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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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進修故。言方知者,謂作門善法,為之乃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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