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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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異時。若四人下,明別乞。律下,會釋不同。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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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緣起,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。初示律結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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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下決論不犯。兩文互現,義不相違。料簡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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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句。盡集者,即食處俱一。第二句者。如前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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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不容出外之類。第三句,初示犯相。僧盡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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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謂處一也;不同味者,即食別也。若彼下,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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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法。得益,謂同益食故。注約露地釋上並坐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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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處更遠,亦名處一。第四句。可解。第五,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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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科。《五分》即約僧次,施心無擇,普召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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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;以下三眾同福田故。對界中,論文初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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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界。不出作法自然。聚落有二,如〈結界〉中。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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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村舍,亦屬聚界。曠野即蘭若,一拘盧準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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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里。道行水界,文雖不明,義須準說;但有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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蘭若,則非所論。別布薩者,相因而引,非此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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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。若僧下,辨成犯相;初明所別,食竟無犯。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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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僧必無重食之理,故云不合也。若僧下,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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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食結犯。下文簡境,且列三人,如向備引。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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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兩節,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。恐謂非別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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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食故。其中滅擯,財法雖亡,然體猶存;除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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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施,尚沾食分。若下,別示沙彌。以別雖無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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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集則有益;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。明三位中,初示諸部止有二種。次明《多論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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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加僧次。注指上者,前文廣引。問:戒初已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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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位,何以重明?答:前文但標所出,此明三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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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有不集,故不同也。第六緣中,初引《善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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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足。前二乃是轉別成僧,故免別過;下三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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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眾不滿四,非別可知。第五注中,恐濫病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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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特簡之。以病但開己,狂等開他故也。本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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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緣,一病緣中。且舉至輕以攝餘重。劈普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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