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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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之類。今明種類,且約偏對;種即四重,根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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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故;類即餘篇,枝條生故;縱有無量,不出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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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。次不盡中,初句立義。以下,釋所以。殺打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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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所防過異也。能防異者,對治行別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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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下,引證。彼具云:除十善業,及十惡業;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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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惡戒已,更有業戒所不攝者,謂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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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法;今鈔略舉善惡戒耳。準此經文,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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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根本隔出業戒;可證七支不攝餘戒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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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知等。此二句,若取偶對,合云:七支根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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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;或不改上句,則下句合云:種類業戒所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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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文順便。今戒本中,初篇四重,及九十中,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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舌、毀呰、口綺,則七支戒;除此已外,皆業戒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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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據此所解,即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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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立種類耶?答:前後兩解,大途不異;但前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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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支,總攝種類;後以七支,自為根本;別立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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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,統收種類。多見妄解,故此細釋。作句中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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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根本種類,統收眾戒;然與業道,容有相濫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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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須料簡。初句。後三者,即貪瞋邪見;化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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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,故名善;律所不制,故非戒。《四分》重緣,相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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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業,可入戒收;若約菩薩,十善俱戒,如是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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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第三句中,初示相。以下,雙釋。不要期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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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示世善無願體也。反此者,謂有要期受體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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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如體而修。問戒儀中。上明戒體周遍,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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濫律儀,故當分折。答中,初以義略分。衍,猶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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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以律訓法,法即遍制,恒令不起,不待對事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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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者訓禁,禁即對過,防遏為功,必約對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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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皆有相,故竝名儀。如下,舉善惡委示,又二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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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善,二惡。尋文可解。三戒行中,初科。言二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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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示現隨戒義故。方便言通,且約遠離對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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