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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過,兩緣同制。若爾,與古師何別?答:古師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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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戒本,雙列二緣,故斥之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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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決中,初標示。五下,引文;《五分》,初指怖緣。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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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示別緣。即三寶二師。及他事者,謂道俗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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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等。疏引《僧祇》因往斷事,亦開六宿。《了論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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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法故開。言七日還取者,謂持還蘭若,或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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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中,以一宿間之。問: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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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開聚落不?答:緣因聚落,開唯蘭若;《了論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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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,豈復疑乎。不犯中,初示日限。若下,明來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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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四。初約容緩,二有染情兩礙;注示染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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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前兼之。三謂奔赴纔及勢分,必約界無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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礙;四即隔礙。餘失受失衣,有罪無罪,並同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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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,故總指之。問:此與前戒幾別?答:一聚蘭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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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;二有疑無疑;三一宿六夜;四前因病緣,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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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賊難;五前通三時,此除夏分;六前開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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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,此但直離。如是簡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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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。戒名。疏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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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僧物者,次己有濫,迴容稱心,喜為故制;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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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之物,無濫義稀,難迴制輕。釋初緣三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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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注頗詳。前二當戒重輕分異。第三盜攝,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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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牒示,下二句顯相。釋第三,初文。《僧祇》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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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對答,學者宜依。豈唯離罪,頗彰大度;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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愚覩施,誰不動懷;不知教制,多迴入己;貪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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鄙吝,不異下流;惡業積深,終歸異趣。覿此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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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,豈不介懷!文中得受無罪者,非曲迴也。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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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。文列五相,皆非人己,故罪階降。所許雖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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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泛指,施心未決,如注所顯。隨前犯者,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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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下科。《僧祇》迴畜物,非人準同。必迴決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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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境成盜。三中,初迴僧物。作吉悔者,由非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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